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的使用许可与商标的转让是不同的,许可使用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若未经备案,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不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自己亦无权使用。发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发生商标侵权时,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遍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发生侵权时,普通使用许可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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